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服務質素標準及準則(SQS)

簡介

社會福利署和受資助機構已實施16項「服務質素標準」。

內容

「服務質素標準」乃是指福利機構在提供服務時須達至質素的水平,以期為服務使用者提供優質服務,從而全面提升本港的社會福利服務質素。

16項服務質素標準

標準1        服務單位確保製備說明資料,清楚陳述其宗旨、目標和提供服務的形式,隨時讓公眾索閱。
標準2        服務單位應檢討及修訂有關服務提供方面的政策和程序。
標準3        服務單位存備其服務運作和活動的最新準確記錄。
標準4        所有職員、管理人員、管理委員會和/或理事會或其他決策組織的職務及責任均有清楚的界定。
標準5        服務單位/機構實施有效的職員招聘、簽訂職員合約、發展、訓練、評估、調派及紀律處分守則。
標準6        服務單位定期計劃、檢討及評估本身的表現,並制定有效的機制,讓服務使用者、職員及其他關注的人士就服務單位的表現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提出意見。
標準7        服務單位實施政策及程序以確保有效的財政管理。
標準8        服務單位遵守一切有關的法律責任。
標準9        服務單位採取一切合理步驟,以確保職員和服務使用者處身於安全的環境。
標準10      服務單位確保服務使用者獲得清楚明確的資料,知道如何申請接受和退出服務。
標準11      服務單位運用有計劃的方法以評估和滿足服務使用者的需要(不論服務對象是個人、家庭、團體或社區)。
標準12      服務單位盡量尊重服務使用者知情下作出服務選擇的權利。
標準13      服務單位尊重服務使用者的私人財產權利。
標準14      服務單位尊重服務使用者保護私隱和保密的權利。
標準15      每一位服務使用者及職員均有自由申訴其對機構或服務單位的不滿,而毋須憂慮遭受責罰,所提出的申訴亦應得到處理。
標準16      服務單位採取一切合理步驟,確保服務使用者免受侵犯。

申請或退出服務

申請服務方法:

  1. 申請者可於辦公時間內致電或親臨本中心查詢有關服務

  2. 可由其他機構轉介

退出服務方法:

  1. 一般情況下,當共同訂立的個案目標、小組或活動完結後,服務便結束

  2. 在特別情況下,服務使用者或社工均可提出終止服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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